在杭州举办会展活动最高或将拿到110万元补贴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公平公正、重点突出、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1.举办重大会展活动;
2.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
3.引进知名会展机构;
4.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5.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6.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7.其他促进杭州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举办经费未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在市商务局备案的由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举办的会展项目及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参会人数100人以上、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五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国际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20%的国际会议,给予每位注册参会国际代表每天100元(人民币,下同)的扶持。每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民营经济前百强企业(上年度排名)等机构或企业举办的、参会人数1000人(含)以上、实际会期3个半天或在杭住宿1天以上的会议,一次性给予举办单位10万元的扶持。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的,人数每增加10%,扶持标准相应增加10%,每届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符合本市会展产业指导目录、展期不少于三天、室内展览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按项目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一)项目展览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二)项目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三)项目展览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8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扶持;
(四)项目展览面积超过800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对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逐步增加成交金额等经济效益类指标。
第九条 境外展商不少于5个国家或地区、国际展位(面积)20%以上的国际化展览项目,扶持标准在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总金额不超过110万元。
第十条 每个展览项目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扶持培育期不超过三年(届),对于第二年(届)至第三年(届)分别按照项目举办当年标准的75%、50%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对特别重要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和市政府指定的重要会展活动扶持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流程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本市举办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会议,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十三条 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本市举办,一次性给予15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 本市市场主体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