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首次申请审议
本报讯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茶产业作为贵州农业传统优势产业,既是生态产业也是富民产业,在全省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有茶园面积700万亩(其中投产601.7万亩),连续7年居全国第一;全年茶叶产量40.1万吨,产值451.2亿元。茶产业辐射带动356.1万人,带动贫困户34.81万人,脱贫17.46万人,涉茶人员年人均收入10699.08元,其中涉茶贫困户人均年收入5722.79元。
“我省茶产业发展还比较简单,大而不强,主要表现为产业集中度不高,分工分业不细化,人才与科技服务水平、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行业的总经济效益等与全国种茶面积第一大省、全省域高原优质茶区十分不匹配。”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芹表示。
为了做优做强贵州省茶产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法治引领和依法保障贵州省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茶产业强省步伐,实现贵州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一部符合贵州省实际的茶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2018年10月,由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了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省茶文化研究会、省茶科所、贵州大学茶学院等共同参与的起草组,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通过召集全省9个市州、43个茶叶主产县茶叶主管部门负责人研究座谈、赴广东省开展立法调研、到省内主要产茶县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等形式,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关于划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在《条例(草案)》第二章“茶树种植”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提出了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划定主体、条件、程序、建设标准、栽培标准、政策支持,带动新型茶业经营主体和茶农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推动茶产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除了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规定了其他7项禁止行为。
关于公用品牌的建设。在《条例(草案)》第四章“品牌建设”中力求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在集中树立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四大类公用品牌下,再支持省里集中树立的都匀毛尖、湄潭翠芽、绿宝石、遵义红“三绿一红”品牌,同时对已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进行打造扶持等内容。
茶叶质量安全是贵州省茶产业发展的生命线、核心竞争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贵州茶产业发展的成败。关于茶叶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条例(草案)》重点进行了规范,总则第五条规定了乡镇(社区)和村(居)相关职责,第六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茶树鲜叶采摘、种植、加工等建立记录档案,保证可追溯性;第十五条对在茶树种植基地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对使用剧毒、高毒、禁用农药作了禁止性规定。
此外,《条例》对禁止性的规定,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文)
《中国食品报》(2020年08月20日07版)
(责编:袁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