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出台涵盖生产质量及安全监管等环节
本报讯 (记者杨晓晶)日前从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获悉,为提升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2020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0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202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按照《计划》,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方面,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区域覆盖北京、天津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共抽样监测9300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监测任务覆盖监测地区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素M1、铅、铬、汞和砷。
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包括河北、辽宁等12个省(自治区)。全年共监测321批次生鲜乳样品,在10月前进行。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覆盖浙江、甘肃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共抽检2130批次生鲜乳样品,在5月、7月和10月分3次进行。这两项监测对象均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黄曲霉素M1、铅、铬、汞、砷和体细胞,均包括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方面,《计划》明确抽查区域包括辽宁、河南、陕西、甘肃和江苏5省。全年共抽检100批次生鲜乳样品,每省各20批次。样品检测项目为黄曲霉素M1、铅、铬、汞和砷。
《计划》同时提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党政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责任。
另外,各地要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监管,包括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确保辖区内颁发证照(备案许可)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公开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行为。跨省营运运输车,既受发证地行政机关监管,也受营运地行政机关监管。严防不合格乳流向市场。对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承担检测任务单位要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跟踪查处结果及时报送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第三,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效率。《计划》要求各地要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变化情况。加强监管监测工作软硬件条件建设,全面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开展“生鲜乳移动抽样终端”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移动终端”应用试点,提高监管监测工作信息化、精准化水平。加快生鲜乳质量安全大数据库建设,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